郭俊伟律师
手机: 13418879590
电话: 0755-82931373
Q Q: 969108162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层611
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