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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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废止。
该条例,有两个引人关注的规定:
一、根据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根据条例第5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