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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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答: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注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要注意,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附:《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